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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张淑英)
发布于:2025-04-07 11:09:19
继承公告(张淑英)
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不动产继承内容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2-69392985
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07日
序号 | 继承人姓名 | 被继承人姓名 | 备注 |
1 | 张淑英 | 刘庆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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