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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于:2025-09-17 10:16:26
近日,我中心接到王秀新、勾丙森换发芦台经济开发区永兴六街56-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李健将上述不动产过户给王秀新、勾丙森,双方已于2008年12月5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秀新、勾丙森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王秀新、勾丙森换发芦台经济开发区永兴六街56-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曹志强将上述不动产过户给王秀新、勾丙森,双方已于2008年12月5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秀新、勾丙森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