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06号

发布时间: 2024-03-13 14:17:55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06

       违法行为人乔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

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xxxx属楼,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xxxxxxx

       违法前科乔xx因吸毒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2008年、2014年处以行政罚款、行政拘

留;乔xx因吸毒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2016年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现查明乔xx20240305日下午2时许,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印务有限公司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

吸食吗啡,经尿检报告结果呈吗啡阳性。

       以上事实有乔xx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乔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

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

伍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