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04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镇x x村x街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街x排x号,xxxxx,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9日03时许,民警夜间巡逻至xx村时发现韩xx家中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民警现场询问韩xx称其存放的烟花爆竹为购买而来,用于过年期间销售,且韩xx交代还有大量的烟花爆竹存放于其亲戚霍xx家中,民警赶到霍xx家中,在该民宅东厢房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民警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
以上事实有韩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7箱发财蕾牌烟花,92王牌烟花,11箱超级魔法牌烟花,144箱钛花蕾牌烟花,11箱招财进宝牌烟花,47箱吉祥如意地毯红鞭炮,74箱祥龙贺岁牌烟花,14箱群星闪耀牌烟花,21箱春天芭蕾牌烟花,4箱凌云盛世牌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