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05号
违法行为人霍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x区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排xx号,xxxxx,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9日03时许,民警夜间巡逻至xx村时发现韩xx家中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民警现场询问韩xx称其存放的烟花爆竹为购买而来,用于过年期间销售,且韩xx交代还有大量的烟花爆竹存放于霍xx家中,民警赶到霍xx家中后在民宅东厢房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过询问霍xx承认明知韩xx存放烟花爆竹是用于销售,霍x岑仍帮助韩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民警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
以上事实有霍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因霍xx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