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03号
违法行为人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双镇xx村 x区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排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05日23时许,在xx村于x甲家中于x乙与朱xx因琐事发生口角,于x乙电话联系于x到于x甲家接其回家,于x到于x甲家后询问朱xx与于x乙吵架原因,但朱xx并未回答,随后于x用右手扇了朱x左侧脸部一下,致使朱xx脸部受伤,随后朱xx到宁河区医院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有于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 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