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0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排xx号,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19日,王xx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暖气厂院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024年2月26日,检查人员在院内发现燃放剩余的烟花爆竹和已燃放的鞭炮废弃物。检查人员取证离开后,王xx将燃放剩余的烟花爆竹丢弃至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暖气厂对面的河中。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省空气质量“退后十”暗访暗查发现问题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