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23号

发布时间: 2024-06-27 16:56:34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23号

 

 

违法行为xx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 开发区x分场xx路 法定代表人xx

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 2024年1月9日xx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从xx (天津)化学 剂有限公司购买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024年6月21日在对xx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xx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向当地公 安机关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信息。

以上事实有xx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法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 言、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x x工业装备制造 (唐山) 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