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09号
违法行为人崔x甲,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x排x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x排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5日,崔x甲和崔x乙、崔x丙、崔x丁、马xx、王xx前往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x区x排x号。进门到达东屋后,崔x甲质问吕x甲崔x戊吃安眠药自杀的原因,双方发生口角,后崔x甲用手打了吕x甲一巴掌,造成吕x甲面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崔x甲、吕x乙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吕x甲的伤情照片,吕x甲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甲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