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17号
违法行为人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排xx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排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7日16时许,郑xx在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内与李xx发生口角,后李xx儿子于xx(智力残疾人)将郑xx殴打。
以上事实有于xx的陈述和申辩、郑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郑xx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于xx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
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