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2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村x区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村x区x排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5日20时许,小海北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xx村李xx家中种植有罂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经检查在xx村李xx家院中发现种植有罂粟植株5株,民警依法对罂粟进行扣押并将李xx传唤至小海北派出所接受询问。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录像及照片、现场录像及照片、出警录像、扣押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
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
规定,收缴5株毒品原植株。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