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24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区xxx镇xx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金属有限公司员工宿舍,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7日17时许,庞xx骑电动车经过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xx超市。杨xx从驾驶的xxxxxxx(车牌号为xxxxxx)的主驾驶位置下车后,对着庞xx裸露生殖器并手淫 。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庞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
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