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31号
违法行为人耿x ,男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道xx里xxx xxx楼 x门xxxx号 ,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x(xx)有限公司宿舍 ,X xxxx ,
, 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6日20时许,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场部派出所 的民警, 在对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模牌室进行检查时, 发现严双、耿x、刘甲、 刘乙, 在xx棋牌室中参与麻将赌博, 经查实耿x携带900元赌资, 输了100元后被当场 查获。
以上事实有耿x的陈述和申辩, 严双、刘乙、刘甲的询问笔录, 检查笔录, 检查 照片, 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耿x行政拘 留十三日, 并处罚款壹仟染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缴8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染佰元整; 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 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 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