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34号

发布时间: 2024-07-07 16:59:31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34号

 

 

违法行为人刘甲    xxxx年双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 xxxx xxxx xxxx xxxx 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宝坻区xxx镇xxx村x区x排x  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x (xx) 有限公司宿舍 X xxxx   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6日20时许,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场部派出 的民警,  在对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模牌室进行检查时,  发现严双、耿x、刘甲、  刘乙,  在xxx棋牌室中参与麻将赌博,  经查实刘甲携带了赌资1300元,  输了110元后被 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甲的陈述和申辩,  xx、耿x、刘乙的询问笔,  检查笔录,  检 照片,  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现决定对刘甲行政拘 留十三日,  并处罚款壹仟染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缴119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染佰元整;  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 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