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4〕0045号
违法行为人于x ,女 ,xxxx年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街xx花园x栋x门 xxx室 ,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 ,X xxxx ,双 ,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上午7点多钟, 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分场x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黑坯车间内, 于x与杨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 于x使用铁圈套在了杨x的脖子 处, 于x与杨x双方互相撕扯, 并抓杨x头发, 致使杨x颈部左肩等处软组织肿胀和头皮 挫伤, 分别被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于x、杨x的陈述和申辩, 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司法鉴 定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于 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 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 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