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交)行罚决字〔2024〕001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区xx镇xxx村xx新区x排x 号,现住天津市宁河区xx镇xxx村xx新区x排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4日23时56分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芦台xx路 与xx道交口西侧100米处,与王xx停放的电驱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 故,事故发生后李xx驾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各项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