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26号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33:55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2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庄xx街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庄xx街x排x号xxxxx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0日21时许,曹xx让于x驾驶汽车在xx村家中接曹xx,于x驾驶 车牌号为:xxxxxx,接到曹xx后经曹xx指挥于x到xx镇xx庄南侧高x等人承包的农田地 边盗窃两台水泵及三条水带,曹xx同于x将盗窃的物品拉至曹xx在xx村的库房内,后曹 xx将被盗物品转移至曹xx承包地南侧翻斗车车斗内并隐藏,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 81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曹xx的陈述和申辩、于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品价 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 拘留五日。因处罚前刑事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 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曹xx折抵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