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2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庄xx街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庄xx街x排x号,xxxxx,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0日21时许,曹xx让于x驾驶汽车在xx村家中接曹xx,于x驾驶 车牌号为:xxxxxx,接到曹xx后经曹xx指挥于x到xx镇xx庄南侧高x等人承包的农田地 边盗窃两台水泵及三条水带,曹xx同于x将盗窃的物品拉至曹xx在xx村的库房内,后曹 xx将被盗物品转移至曹xx承包地南侧翻斗车车斗内并隐藏,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 818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 拘留五日。因处罚前刑事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 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曹xx折抵行政拘留三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