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12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x区x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x排xx号,xx,无 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5日14时许,韩xx将崔xx存放在xx镇xx公司院内东北角仓库 内气泵、油箱、打包机等物品盗走并出售给xx村的废品收购站,韩xx出售这些赃物获 得赃款1320元,所获赃款均被韩xx日常花销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 拘留五日。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