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12号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35:42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12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x区x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x排xx号xx,无 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5日14时许,韩xx将崔xx存放在xx镇xx公司院内东北角仓库 内气泵、油箱、打包机等物品盗走并出售给xx村的废品收购站,韩xx出售这些赃物获 得赃款1320元,所获赃款均被韩xx日常花销使用。

    以上事实有韩xx的陈述和申辩、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 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