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20号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36:45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20号 

    违法行为人王x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区xx镇xx里x排xx号,现 住天津市xxx纸制品有限公司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期间王x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下,通过刘xx在天津市宁河区xx化工材料销售部购买盐酸20桶共计600斤,用于天津市 xxx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将购买的盐酸运输到唐山市 芦台经济开发区租赁的厂房内,2023年11月26日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民警在 王x 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获盐酸18桶,共计540斤,公安机关依法对王x非法购买的盐 酸进行没收。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没收王x非法 购买的盐酸十八桶,对王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