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02号
违法行为人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县xxx乡xx村x排xx号, 现住天津市宁河县xxx乡xx村x排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6月06日21时许,于xx事先准备钳子、蛇皮袋骑电动车自西向东 行驶至xx路一分场东侧时,将路南的4台潜水泵连接电缆线剪断后带回家中,于xx售卖 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将所得赃款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 拘留三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