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02号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37:47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02号 

    违法行为人于xx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县xxx乡xx村x排xx号, 现住天津市宁河县xxx乡xx村x排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6月06日21时许,于xx事先准备钳子、蛇皮袋骑电动车自西向东 行驶至xx路一分场东侧时,将路南的4台潜水泵连接电缆线剪断后带回家中,于xx售卖 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将所得赃款挥霍。

    以上事实有于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材料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