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5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排x号,xxxxx,xx,无违法 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7月份,刘xx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参与由“x x”大名任xx组织的赌局,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赌资20000元人民 币,输掉18500元人民币,剩余赌资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朱xx的询问笔录,李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 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 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 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