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4〕004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 区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村x区x排x号,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01月22日因赌博被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小海北派 出所罚款贰佰元。 2015年2月9日因聚众斗殴、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3年09月05日因赌博被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小海 北派出所罚款叁佰元。现查明2024年7月中旬,王xx先后两次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野地帐 篷里参与由任xx组织的赌局,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赌资共计4000余 元,并将赌资全部输掉。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于xx的询问笔录,电子提取材料等证据证 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 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 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