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52号

发布时间: 2024-11-14 14:28:37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52

违法行为人于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xxxxxx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xxxx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111211时许,民警在工作发现于x为了销售烟花爆竹牟取利 益,在酒后利用微信朋友圈在公安机关门口拍摄照片并配“派出所截获一批五盘、便 宜出、量大来接”等文字吸引顾客、博取流量引起他人转发。后民警前往于x家中进行 检查,检查发现于x在自己住宅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7箱,经询问,于x称三个月前从 天津市宁河区回家的一个小路路边购买并准备在春节前后出售。

以上事实有于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录像、检查录像及照片、扣押物品及录像、

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拘 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7箱花韵牌烟花,2箱钛蕾王牌爆竹,1箱加特林牌烟花,4 7箱音乐蕾牌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 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