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67号

发布时间: 2024-12-19 14:02:15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67号

违法行为人于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x区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排x号,xxxxx,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13时许,于x甲和于x乙前往杜xx家中,使用杜xx家的麻 将进行赌博。于x甲携带赌资700元,输90元;杜xx携带赌资500元,赢50元;于x乙携 带赌资500元,赢40元。同日14时许,民警将三人抓获。

以上事实有于x甲和杜xx、于x乙的陈述和申辩,出警录像、现场照片、检查照 片、赌具及赌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甲行政 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10 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