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4〕0061号
违法行为人鲍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xx 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xxxx宿舍,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晚8时许至2024年11月18日凌晨5时许,鲍xx、奉x、杨x x、刘xx在奉x承租的出租屋里使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赌博时采用先记账的方式,最后 算总账鲍xx输给刘xx100元,杨xx赢了1500元,刘xx输1500元,奉x输刘xx200元,后被 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鲍x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录像、现场录像、扣押扑克牌照片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鲍xx行政拘 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