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2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20时许,李xx、于x甲、于x乙在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 村杜xx家使用麻将进行赌博。李xx携带赌资2000元,输120元;于x甲携带赌资1470 元,输420元;于x乙携带赌资2000元,赢54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xx、于x乙和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现场照 片、检查照片、 赌具及赌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 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88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 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