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19号
违法行为人吕x甲,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 x区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x区x排x号,xx,无违法犯罪 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08日13时许,吕x甲母亲王xx在微信群中辱骂吕x乙。民警到 场后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王xx删除辱骂内容和有关吕x乙的视频并在微信群中向吕 x乙道歉,吕x乙不再追究王xx法律责任。同日18时许,王xx再次在微信群中对吕x乙进 行辱骂。19时许,吕x乙报案至小海北派出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xx到所接受调查。 在王xx在所接受调查期间,吕x甲在小海北派出所接警室门口碰到受害人吕x乙,吕x甲 将吕x乙进行拖拽并对吕x乙进行殴打,造成吕x乙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右颈软组织损 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头皮挫伤。
以上事实有吕x甲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辅警自述材料以及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 x甲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 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