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33号

发布时间: 2025-04-08 15:20:54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33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甲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 x区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x村x区x排xx号xxxxxxx,无 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5日13时许,张x甲和张x乙、张x丙、张x丁四人在唐山市路南 区芦台xx镇xxxx区x排xx号张x戊家中通过张x戊提供的自动麻将机进行赌博。张x甲携 带赌资154元,输25元。

    以上事实有张x甲和张x乙、张x丙、张x丁、张x戊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扣 押赌资及赌具照片、检查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甲罚款 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29 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