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5〕0022号
违法行为人胡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区xx镇xxx村x排x号,现
住天津市宁河区xx街xxx园x号楼xxxx室,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19时20分,胡xx在芦台经济开发区xx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车 间与同事于xx因挪车发生口角,后胡xx对于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胡xx的陈述和申辩、于xx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 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 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