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宁河区xxx镇xxx村x排x号, 现住天津市宁河区xxx镇xxx村x排x号,xx。
违法前科2022年8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 支队潘庄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5年02月13日15时47分许,杨xx驾驶冀xxxxx号小型轿车行至芦台经济 开发区xx镇xx村公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检值为76.96mg/100ml)。 经调查,杨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潘庄大队 处罚,杨xx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 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