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违法行为人韩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道xx嘉园xxx 楼x门x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道xx嘉园xxx楼x门xxx号,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2月01日,因韩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21日10时01分,韩x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行至芦台xx大道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韩x的陈述和申辩、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 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0二五年二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