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场)行罚决字〔2025〕0045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xxxxx号, 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22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芦x经济开发区富力城1期毅x超市 赵xx和赵xx因琐事与王xx发生口角后,赵xx掐着王xx脖子把他推出门外,在门外依旧推搡王xx。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视频监 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 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