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01号
违法行为人邱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庄x区x排x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xx镇xx庄x区x排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23时许,小海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巡逻的过程中发现:邱x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xx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发现后立即将邱x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
以上事实有邱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及照片、出警录像,《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