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5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x经济开发区xxxxxx 村xxx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 14时许,完洪x在小海北村小学附近因孙xx鑫琪与吕xx打 闹一事与吕xx的大哥李xx发生口角,后其双方互相辱骂,在辱骂时x洪x用手打了李xx 面部两巴掌,李xx前往医院治疗 。
以上事实有王洪x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视频、出警 录像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 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