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41号
违法行为人于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 x村x区x排x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排x号,xx,无违 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17时许,于x甲和于x乙因芦台xx镇xx村鱼池问题发生了 口角并相互辱骂对方,后于x甲右手殴打于x乙头部一下,于x乙还手时被民警拉住,没 有打到于x甲。
以上事实有于x甲和于x乙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 x甲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