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49号
违法行为人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芦x经济开发区xxxxx 村xx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 17时许,你在桐城水库鱼池与于xx因鱼池问题发生口角, 你坐在车上拿矿泉水瓶子从车窗扔出砸到了于xx的胸口,后双方被人拦住拉开。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出警录像及 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 x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