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38号
违法行为人唐山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 xx村xxx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林xx。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18时许,小海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3月31 日玉胜酒店在录入法国籍人员xxxxx xxxx xxxxxx时,将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录 入错误,经查证,xx酒店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林xx、王x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录像及照片、检查录像及照片、错 误登记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山 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