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40号
违法行为人唐山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 xx村xxx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林xx。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唐山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苗xx在录入法国籍人 员xxxxx xxxx xxxxxx时,将外国住宿旅客人员出生日期信息录入错误,未按规定报送 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苗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山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罚 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