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霍某某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9-14 16:05:17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唐芦公(海)社戒决字【2021】0002号

        违法行为人霍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榛子镇杏山村。

       2021年8月,霍某某在丰润区纺织小区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社区戒毒三年。



执行得社区名称: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

执行得社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