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 决定书
唐芦公强戒决字〔2024〕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 韩* 性别 男,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市卓***镇***路**号
现查明: 2024年03月01日,韩*在内蒙古家门口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吗啡,2024年03月07日,工作中发现辖区务工人员韩*有吸毒嫌疑,经检测韩*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韩*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经认定,韩*已对吗啡成瘾 ,以上事实有 韩*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检查笔录、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韩*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 二 年(自 2024年03月22日 至 2026年03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月 —— 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唐山市安康医院院内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