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 决定书
唐芦公强戒决字〔2024〕第0001号
违法行为人 乔** 性别 女,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 工作单位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印务有限公司 现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市***县**家属楼。
现查明: 乔**于2024年3月5日下午2时许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印务有限公司吸食吗啡,对乔**尿液进行检测呈吗啡阳性,经查乔**因吸毒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2008年、2014年、2016年处以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认定,乔**已对吗啡严重成瘾,对其作出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 ,以上事实有 乔**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 二 年(自 2024年03月20日 至2026年03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月 —— 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唐山市安康医院院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