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芦台 | 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及社会机构安全用气告知书
发布于:2023-08-09 08:55:21
1.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燃气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在检查人员查出隐患后应及时整改,或请安全人员协助排除隐患。
2.瓶装液化气适用场所,务必安装“三件套”,即燃气报警(切断)装置、波纹管、定压阀;鼓励餐饮经营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气改为管道天然气,以减少室内危险源。
3.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带有安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使用时人不远离,使用后应关好灶具开关、灶前阀,防止泄漏。燃气具过期应及时更换。
4.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可溯源、瓶体有企业标识、有气瓶追溯二维码和服务电话的钢瓶,且扫码识别信息要完整。
5.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钢瓶。
6.用气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要安装“三件套”并定期检验。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的,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进行定期测试测试,记录测试测试结果,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灶具、气瓶应使用金属波纹软管连接;且连接不得使用“三通”接头;原有胶管要及时更换为金属波纹管;连接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8.存放瓶装液化气一般不得超过100kg,超过100kg的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且气瓶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
9.在同一房间内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气源。
10.钢瓶和燃气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11.用气场所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不具备条件,须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装置。
12.不得在钢瓶上方堆放杂物或搭接电线。
13.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并定期检查减压阀是否运行正常,外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油污、腐蚀锈迹等现象。
14.不得进行私自倒残、加热或倒置钢瓶等违规操作行为。
15.每天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关。
芦台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