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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29 10:21     来源:芦台开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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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58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社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政字〔2021〕105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64号)文件精神,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就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定义和目标要求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定义

本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完成场地平整工作,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目标要求及实施范围

在省政府批准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

二、实施标准及步骤

(一)实施标准

1.前期评估

由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园区内出让土地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环境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节能评价、水土保持等事项区域评估,园区内落户项目免费共享,园区内评估能够满足项目用地需求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项目单独评价。

2.建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新增工业项目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二)实施步骤

1.完成区域评估

根据园区产业类型及空间位置等确定区域评估事项,提前完成区域评估,区域内落户项目免费共享。[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电力局]

2.制定控制指标

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在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见附件2),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水务电力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3.签订投资协议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加项目引进时承诺的内容。[牵头单位:商促局]

4.加强事后监管

项目业主按投资协议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既有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约定期限内,由发展和改革局、商促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联合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对存在不依约建设、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单位,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商促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水务电力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税务局]

三、“标准地”供地程序

在完成区域评估后,“标准地”出让前,由行政审批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用地范围图、规划条件及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业务协同平台,相关部门根据园区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平台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具体控制指标及其他供地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依规组织出让。

四、责任分工

商促局负责签订投资协议,组织项目达产验收及履约考核。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及能耗强度等指标,组织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局结合商促局将项目用地范围图、规划条件等信息推送至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区域评估,提出容积率、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与联合验收;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参与达产复核。

水务电力局负责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并对项目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税务局配合提出税均税收指标,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要提高站位、密切配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狠抓工业“标准地”出让制度的落实,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和正确舆情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芦台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2.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


附件1

芦台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

乙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用地及土地出让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五、政策支持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


附件2

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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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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