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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2-06 14:00     来源:芦台开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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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精准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避免 “一刀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指导生产生活,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省大气办《关于做好2020年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94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芦台经济开发区应对工作、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工作。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执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指令,其他应急减排工作按照唐山市有关要求执行。

本预案和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工业企业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共同构成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绩效分级,差别管控。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争AB促引领行动,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管委会成立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由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各位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组宣部、督查室、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审批局、水务电力局、海北镇、新华路街道、农业总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两个专项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相关工作;

2)向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抄送,对超出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视情向上级请求支援;

3)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发布启动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期间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开展应急管控工作。

4)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适时修订《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并发布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

3)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及时调度指挥。

4)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组织发布预警通告、解除预警通告。

3.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职责

1)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由督查室负责人任组长,组宣部、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2)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由组宣部副部长任组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4.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见附件1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三、预警与解除

(一)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在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启动预警的通知后,立即发布我区的启动信息,一般情况在4小时之内完成。

2.审批权限

启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审批。

3.发布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宁河区相关通知要求后,提出预警意见,按预警级别呈报审批。党政办公室迅速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预警通知,必要时由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根据我区空气质量改善实际情况,在任务目标达成困难等其他情况,也可单独启动应急预案。

新闻宣传组通过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提示性事项。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根据宁河区应急级别调整的情况和我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四、应急响应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暂停室外课程及活动。

2)橙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红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可通知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2)橙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红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扬尘源管控措施等。

1.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按绩效分级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绩效评级工作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工作,绩效分级范围、指标、减排措施、核查办法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要求实时调整,按绩效分级对应急减排措施分类施策、加严管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管理。

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一般行业,根据实际,以及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可统筹采取轮停或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鼓励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所有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现场检查发现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立即停产。

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份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

2.移动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中优先管控高排放车辆,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重点行业应急减排运输方案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八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其他车辆采取如下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心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2)橙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心城区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落实常态化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3)红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心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医疗废物运输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3.扬尘源管控措施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增加中心城区主要干道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正面清单制度

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正面清单制度规定,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军民融合重点企业、重点印刷企业等项目和企业,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措施(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B级、引领性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军民融合重点企业、重点印刷企业等。

对此类企业要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帮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限期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军民融合企业,在订单任务生产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订单任务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工程项目。按照正面清单要求,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场地路面硬化100%(其他地面绿化或苫盖)、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包括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可纳入保障类,但需严格控制数量。此类企业要实施“以量定产”“以需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绩效等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依法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危化品车辆除外)。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对保障类车辆提供便利通行措施,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其他运输车辆为“非保障类车辆”。

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

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包括昼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和夜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一)昼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1.错峰生产。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和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每日5时至19时停产,其余时段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允许生产(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连续性生产企业及工序除外)。

2.错时作业。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错开白天高温光照时段;对工业涂装、汽修喷涂、包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开展错时生产,5时至19时禁止生产。

3.错时加油。制定18时至次日6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车主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二)夜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严控燃气锅炉夜间生产,渣土车夜间运输,减少夜间氮氧化物排放。

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审批、发布、督导检查及问题交办程序按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执行。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与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六、各成员单位和涉气企业工作要求

(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要按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立即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每日9时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二)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三)海北镇、新华路街道要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发动到位、行动迅速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实行领导包片、24小时巡回检查,实现应急响应的无缝隙管理,组织村(居委会)力量对各类应急响应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行为查处上报。

(四)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

(五)排污单位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专章,明确细化停限产和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减排清单内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督检查组对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其组成、职责、工作机制如下。

(一)专项督查组

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项督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督促整改。

(二)综合督查组

由督查室、生态环境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抽调人员组成。现场督查工作以生态环境分局检查人员为主,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情况抽调记者参加。综合督查组负责对区有关部门、属地、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区有关部门、有关属区交办,并督促整改。

(三)督查工作机制

1.自动督查。区有关部门要常备督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拼凑。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为令,立即集结开展督查工作。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易发生问题部位进行巡查;当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全区开展全面督查。

2.交办上报。各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进行查处,要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每天报指挥部办公室。

3.综合汇总。指挥部办公室要汇总全区督查情况,报指挥部,向全区进行通报;要对各督查组检查上报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

4.曝光问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组宣部视情况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八、信息公开

本预案及A级、B级、引领性企业,以及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保障类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等名单在开发区官网公开。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要及时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污染环境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要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九、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4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本级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停限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对效果,形成评估结果。根据总结评估结果,修订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发布备案。

十、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置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重污染天气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能力保障。整合环境统计等各种污染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

(五)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应急响应以及社会动员、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机制。

(六)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要确保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指挥部应组织应急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二)预案演练。演练由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修订。《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修订: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预案备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由相关部门现场核定,修订完成后向指定部门备案。其他企业(项目)“一厂(场)一策”修订完成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正面清单、应急减排清单、涉供暖企业清单的制定由市大气办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各类清单的动态更新工作。

十二、附则

本预案中提到的涉气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芦管办字〔20217号)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单独发布,待新版清单正式发布后原清单废止。

本预案由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名单

2.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单位

责任分解表

3.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4.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表

5.芦台经济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6.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方案

8.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附件1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名单

 

一、指挥部

挥:韩庆文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韩自安  一级调研员

          董志军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赵国林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曹品魁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赵新宇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员:郑金玉  党政办公室主任

张文奎  组宣部常务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姚立杰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陈文刚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赵晨曦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金国  教育党委书记、教育局局长

   公安分局党委书记

庄桂萍  财政局局长

赵永太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局长

王爱民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候振洪  水务电力局局长

张雪梅  社会事务局局长

周玉亮  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建光  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学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来云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沛汶  海北镇镇长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庆柱  农业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

 任:姚立杰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主任:李葆峰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员:范田东  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盼侠  组宣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于朝友  人武部部长、督查室副主任

李如宝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国伟  教育局副局长

高洪英  财政局副局长

董爱军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焦永强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党委副书记

王秀田  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焕强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宋卫东  社会事务局副局长

刘印山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马志广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刘顺成  水务电力局副局长


附件2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分解表

 

序号

   

     

1

海北镇

新华路街道

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

督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的重点涉气企业落实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检查和禁止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焚烧;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严格管控农村地区散煤燃烧;

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组宣部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预警解除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各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党政办

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

督查室

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制订和实施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监督检查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发展和改革局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组织指导能源生产企业制定“一厂一策”能源优化方案;监督规范正面清单重点军民融合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行为;督导各工业企业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落实限(减)产、停产措施,降低相应生产负荷;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

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师生健康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公安分局

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重点区域内的机动车行驶实施限制性交通管制,查处违规上路行驶车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焚烧秸秆、不落实应急状态下停(限)产措施等行为;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配合开展督查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

财政局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物资储备等;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

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对重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配合开展督查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禁止焚烧秸秆、树叶、杂草的督查力度;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

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实施管控;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重点民生项目进行督导检查,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负责对城区道路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道路施工工地扬尘实施管控,加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监管力度;督导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落实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公交车免费乘车措施;负责对建成区以外的公路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和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扬尘污染,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超载超限运输和运输货物飘洒行为;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更新《扬尘源清单》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农业农村局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商促局

负责国六油品供应;6-9月份制定错时卸油作业政策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错时加油优惠活动;监督规范正面清单重点出口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行为;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调整大型户外文化活动举办时间;在重污染天气时,负责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措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社会事务局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的全区医疗保障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对各排污单位停(限)产时的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场监管分局

负责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煤炭产品和油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行政审批局

按工业源减排清单动态更新要求,及时提供涉及新建项目和工商注册内资企业名单;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水务电力局

负责配合各部门对停(限)产企业实施限、停电措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农业总公司

检查和禁止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焚烧。


附件3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12_副本.jpg

 


附件4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表

 

呈报单位


报送单位



责任单位

(盖章)

 

 

                              

责任人签字

 

 

                                

 

 

附件5

 

芦台经济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日期


参演单位


演练内容


 

 

演练效果


 

 

附件6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单位


日期


预案启动情况

Ⅲ、Ⅱ或Ⅰ级)


响应情况


评估意见


建议


责任单位

(签字、盖章)




7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相关要求,强化重污染应对,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避免一刀切,分类执行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基本原则

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行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范围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四、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绩效评级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绩效评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为B级及以下、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绩效等级越低限产比例越高,绩效等级最低的可采取全部涉气工序停产措施。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应急减排措施和核查方法详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八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应急减排措施见下表。


序号

行业名称

是否评级

适用范围

类别

红色预警期间

橙色预警期间

黄色预警期间

1

炭素

适用于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特种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炭)素制品、异形制品,以及用树脂和各种有机物浸渍加工而成的碳(炭)素异形产品的制造工业企业。包括煅后焦等独立中间产品制造。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1.焙烧工序停产3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石墨电极企业除外);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

2.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3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

3.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

3.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7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

4.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

4.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1.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1.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2.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

2.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

2.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

3.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

3.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

3.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

4.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

4.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

4.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

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

1.停产;

1.停产;

1.停产;

2.停止公路运输。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备注: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

有色金属压延

适用于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的工业企业。铜压延加工:适用于以电解铜、锭坯、卷坯、再生铜原料及再生黄铜原料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铜及铜合金板、带、箔、管、棒、线及型材的工业企业。铝压延加工:适用于用铝锭、电解铝液或以外购挤压用圆铸锭、铸轧卷、热轧用大扁锭为原料,重熔生产铝板、带、箔、管、棒、线、型材及表面处理的工业企业。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

2.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熔炼工序停产2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

2.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20%,以生产线计;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1.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

2.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

2.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

砖瓦窑

非烧结砖瓦制品

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备注:针对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非秋冬季时段可以采用蹲火保窑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适用于以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业企业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塑料类防水卷材企业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

涂料制造

 

适用于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合成树脂制造企业。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

1、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

涂料制造

适用于粉末涂料制造的工业企业

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

1.停产;

2.停止运输

1.破碎、研磨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6

包装印刷

适用于现有包装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包装印刷按照承印材料可分为纸制品包装印刷、塑料彩印软包装印刷、金属包装印刷(以印铁制罐为主)以及其他类包装印刷。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7

橡胶制品制造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8

家具制造

适用于用木材、金属、竹、藤等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等)制作各类家具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8

家具制造

使用粉末型涂料家具制造的企业

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

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备注:(1)红木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采用榫卯、擦蜡或大漆等传统工艺的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采用喷漆等工艺的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三聚氰胺板式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9

工业涂装

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或生产设施,其中家具、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铸件4个制造业执行指南中另行制定的相应行业方案。工业涂装是指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生产过程。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漆、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

1.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0

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A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1.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VOCs排放工序停产30%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

1.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备注:(1)对于单一生产线的企业,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2)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9个月)的生产设备不纳入停限产计算基数。

11

商砼、沥青搅拌站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生产企业。

引领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

1.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1.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2

汽修行业

 

适用于包含汽车喷烤漆等涉VOCs排放的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引领性企业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调漆、喷涂、烘干等工序停产。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

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停产。

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停产。

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停产。



附件8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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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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