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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09:32     来源:芦台开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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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全力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唐山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生活饮用水污染等事件,由社会事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牵头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五)处置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增强风险意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舆情监测工作,完善应急准备保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法规范、妥善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处置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健全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较大标准(Ⅲ级)需区管委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场监管分局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区指挥长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筹指挥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长可酌情指定1-2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协调指挥等工作。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指挥部设置及成员单位: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组宣部、市场监管分局、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教育局、粮食与物资储备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局、商促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司法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华路街道、海北镇等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长统一协调指挥下,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有关涉外部门为成员单位。

(四)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五)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分局局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属地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属地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社会事务局负责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组织医疗救治及相关技术支持;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乡村振兴局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果品生产环节和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养殖、屠宰环节、生猪屠宰环节、畜产品、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商促局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酒类、保健品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等食品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组宣部和区食安办负责制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教育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纪工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管理、监督与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唐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协调处置。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省政府协调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务院协调处置。

(八)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纪工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分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社会事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组宣部、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商促局、事故发生属地等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刑事案件排查;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指导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宣传组。由组宣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属地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专家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属地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三、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分析、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想搞信息的及时收集。

(二)医疗保障

社会事务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四)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现场及相关道路施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急救援顺利开展。

(六)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1.监测体系

(1)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市场监管分局协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测资源,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的食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抓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

(3)市场监管分局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核实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相关信息通报区食安办。

(4)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分局。

(6)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

2.预警体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额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2)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应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安办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如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2)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5.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区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权限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6.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二)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它省(市、区)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事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管委会及市食安办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三)事故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食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区食安办报告信息。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就,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二)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列为省、市级启动级别,Ⅳ级应急响应列为区级启动级别。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及时向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属地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属地立即组织前期处置,报区食安办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必要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成立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以上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属地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IV级以上食品事故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社会事务局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社会事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分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场监管分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分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四)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全省性、全市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事故响应级别若需调整,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六)信息发布

IV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属地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二)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二)演习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具体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源性疾病中的传染病.docx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响应.docx


相关解读: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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