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精准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指导生产生活,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环保绩效引领性指标的通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同步执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指令,其他应急减排工作按照唐山市有关要求执行。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和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绩效分级,差别管控。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争A创B促引领行动,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安全第一,有序实施。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工作;向市大气办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视情况向上级请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时间,发布启动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期间组织指挥开展应急管控工作;设立预警会商组、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详见附件2)。
(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上报;向相关成员单位传达管委会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适时修订《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指挥;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启动条件和流程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在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发布预警的通知后,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程序,原则上,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的审批与发布程序
①审批权限。
启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启动红色预警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②发布程序。
生态环境分局接宁河区相关通知要求后,提出预警意见,按预警级别呈报管委会审批,审批后授权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通知,必要时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各宣传部门通过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提示性事项。
(三)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根据宁河区应急级别调整的情况和我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级别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时,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执行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扬尘源管控措施、烟花爆竹管控等(详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各部门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附件1),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预警期间,每日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管委会。各排污单位负责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制定公示牌(附件4),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二)开展督查检查。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企业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及时信息公开。本预案依法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A级、B级、引领性企业,以及豁免清单等名单在网站进行公开(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组宣部、融媒体中心要组织区内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减排措施,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同时鼓励群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工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向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形成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效果分析等。
(五)强化应急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对具有较大现实安全风险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指导,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财政部门、卫健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结合各自领域工作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保障工作。
(六)规范预案管理。开展预案演练,将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预警作为预案演练,不断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规范预案备案,各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由相关部门现场核定,修订完成后向指定部门备案。其他企业(项目)“一厂(场)一策”修订完成后报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附则
本预案中提到的涉气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芦管办字〔2022〕19号)同步废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部门职责分工表
2.专项工作组职责及成员名单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样式
5.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6.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表
7.芦台经济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8.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附件1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成员单位责任分解表
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责任人 |
1 | 党政办 | 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 | 组宣部 |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预警解除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各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接到预警指令和发布内容后,统筹协调组织全区互联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宣传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职能,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负责网站转载新闻稿源的管理;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孟庆艳 |
3 | 督查室 | 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全面开展督查,对任务推进缓慢的跟踪督办;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专题报告;对应由纪检监察工委实施问责或应由组宣部进行处理的问题,按程序移交;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于朝友 |
4 | 发展和改革局 |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组织指导能源生产企业制定“一厂一策”能源优化方案;向管委会提供战略新兴企业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督促引导战略新兴豁免企业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督导各工业企业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落实预警响应措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李如宝 |
5 | 教育局 | 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师生健康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刘庆祝 |
6 | 公安分局 | 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重点区域内的机动车行驶实施限制性交通管制,查处违规上路行驶车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不落实应急状态下停(限)产措施等行为;在各级督查组检查时,配合开展督查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张雨庆 |
7 | 财政局 |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物资储备等;负责通知并督导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高洪英 |
8 | 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对重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李葆峰 |
9 |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 | 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实施管控;负责对直管市政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对直管市政工地扬尘实施管控,加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监管力度;指导、督导属地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落实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公交车免费乘车措施;负责对城市道路以外的直管公路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和保洁工作,对其他公路施工工地进行督导检查,防止二次扬尘污染,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超载超限运输和运输货物飘洒行为;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更新《扬尘源清单》中的建筑施工项目、直管市政工地项目清单;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焦永强 |
10 | 农业农村局 |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王海龙 |
11 | 商促局 | 向市政府提供重点出口企业清单;督促引导豁免重点出口企业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行为;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黄德丽 |
12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调整大型户外文化活动举办时间;在重污染天气时,负责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措施;利用电视滚动字幕向电视观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应采取的响应措施、注意事项等;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蒋永存 |
13 | 社会事务局 |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的全区医疗保障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绳 莉 |
14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对各排污单位停(限)产时的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刘印山 |
15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负责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煤炭产品和油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销售环节散煤和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管;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屈守芹 |
16 | 行政审批局 | 按工业源减排清单动态更新要求,及时提供涉及新建项目和工商注册内资企业名单;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张 桐 |
17 | 水务电力局 | 负责配合各部门对停(限)产企业实施限、停电措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李伟伟 |
18 | 海北镇 | 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的涉气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负责建筑工地、交通道路、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治理管控;严格管控散煤燃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李博兴 |
19 | 新华路街道 | 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的涉气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负责建筑工地、交通道路、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治理管控;严格管控散煤燃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张卫兵 |
20 | 农业总公司 | 负责制订和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严格管控垃圾露天焚烧;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程凤明 |
附件2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名单
一、预警会商组
组 长:李葆峰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 员:赵 莉 生态环境分局综合科科长
负责在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启动预警的通知后,对气象和污染趋势进行分析和研判,提出预警建议,对预案启动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组
组 长:于朝友 人武部部长、督查室副主任
副组长:刘德勇 机关纪委书记
李如宝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董爱军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 员:各相关部门人员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意见。
三、新闻宣传组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
1.Ⅲ级响应期间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暂停室外课程及活动。
2.Ⅱ级响应期间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Ⅰ级响应期间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期间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2.Ⅱ级响应期间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Ⅰ级响应期间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扬尘源管控措施等。
(一)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按要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应急减排措施要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工作,绩效分级范围、指标、减排措施、核查办法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要求实时调整,绩效分级原则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结合唐山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目标,按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分类施策、加严管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水泥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
(2)一般工业企业。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Ⅲ级、Ⅱ级响应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Ⅰ级响应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
(3)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Ⅲ级和Ⅱ级响应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Ⅰ级响应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4)豁免类企业。涉及余热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食品加工(米油、乳制品、酒水饮料、肉蛋奶等)、畜禽饲料生产、畜禽类屠宰、供热发电、供暖锅炉、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等群众生活保障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战略新兴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和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其中重点外贸出口企业仅生产出口订单时不予停限产,其他时间正常执行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行业企业排放水平、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指挥部可按需对相关涉气排放工序采取适当的应急减排措施。
(5)其他行业企业。对可中断工序,结合唐山实际,以及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禁“一刀切”,原则上,整个行业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减排不低于50%,Ⅰ级响应期间涉气生产工序停产。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根据季节特点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制定轮流减排措施,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6)鼓励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科学、分批、分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7)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现场检查发现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应立即执行停产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中优先管控高排放车辆,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涉气企业移动源管控措施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中对移动源的要求执行,有其他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对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应急管控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车辆采取如下措施:
1.Ⅲ级响应期间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2.Ⅱ级响应期间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Ⅰ级响应期间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4.移动源管控说明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禁限行区域与绕行路线为:富康道—荣昌路—盛世大道—新北路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车辆绕行蓟海路、荣成路。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医疗废物运输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三)扬尘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注:
1.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不能立即停产的工业企业,应在“一厂一策”中明确应急准备时间,并进行详细说明。自工业企业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之时起开始计算应急准备时间。
2.鼓励施工项目优先使用单位污染物排放更少、能耗更低的绿色建材及A级、引领性企业产品,防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部分低级别企业停产影响整体施工进度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样式
附件5
附件6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表
呈报单位 | |||
报送单位 | |||
报 告 内 容 | |||
责任单位 (盖章) |
年月日 | 责任人签字 |
年月日 |
附件7
芦台经济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日期 | |
参演单位 | |
演练内容 | |
演练效果 |
附件8
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单位 | 日期 | ||
预案启动情况 (Ⅲ、Ⅱ或Ⅰ级) | |||
响应情况 | |||
评估意见 | |||
建议 | |||
责任单位 (签字、盖章) |
相关解读: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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