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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09 10:11     来源:芦台开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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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建立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引导预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处理农民、征地和保障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以参保补贴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将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足额提取。根据土地征收情况、地方财政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保证制度平稳运行、可持续发展。

(四)先保后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土地。

(五)积极稳妥。坚持稳中推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参保补贴范围

在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由区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或等于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农业户口、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下列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的被征的农民;正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或已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方案》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参保补贴;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批准本《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四、参保补贴方式

参保缴费时,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先缴后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未领取完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五、参保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以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已享受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补贴。

六、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加发养老金计发月数采取如下方案:

计发月数对照表

年龄

(周岁)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

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七、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社会保障费。管委会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社会保障费(万元)=征地面积(亩)×区片价(万元/亩)×提取比列(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区管委会会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三)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5%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风险基金解决,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区财政解决。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预存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区管委会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实施征地的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海北镇和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人社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海北镇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宣传、调查、公示、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负责落实社会保障费,配合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

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税务局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审计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十、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二)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为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机关企事业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机关企业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十一、其他事项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韩自安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董志军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郑金玉 党政办公室主任

苏宁华 财政局局长

周玉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晓龙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王爱民 商务局局长、行政审批局负责人

邱成国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朱立民 税务局局长

王凤阳 农业农村局局长,农业总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马全新 新华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凤华 海北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文刚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范田东 公安局副局长

刘 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玉亮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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