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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3 15:45     来源: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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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唐人社字〔2020〕108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处理农民、征地和保障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在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由区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或等于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农业户口、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下列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的被征的农民;正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或已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方案》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参保补贴;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参保缴费时,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先缴后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未领取完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参保补贴额=以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管委会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社会保障费(万元)=征地面积(亩)×区片价(万元/亩)×提取比列(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5%。

相关文件: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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