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9号)精神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26号),加强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形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二、文件依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26号)。
三、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我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全力打造更多更好的中国式现代化芦台生态场景,助力美丽芦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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