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强化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唐山市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居民停放充电需求、治理消防安全隐患为根本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规范、应建尽建”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化充电设施建设,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建设数量及覆盖范围
1.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及智能化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为工程审批、验收的前置条件,原则上参照充电接口数与居民户数1:5的比例配建,对未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或设置数量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保充电场所、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利用小区内闲置用地、原有自行车棚等空间,集中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智能化充电设施,原则上参照充电接口数与小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 1:5的比例建设。有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和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内容。对确无建设空间且现有充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需求的,探索在小区周边公共区域或相邻小区建设集中充电场所,实行“区域共享”,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3.非住宅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管理区域内每日电动自行车实际车流量,建设一定数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方便车辆充电,分流缓解小区充电设施不足压力。
三、建设模式
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参照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企业白名单,积极引入产品质量好、运营效率高、维护成本低、安全可靠性强的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智能化充电设施建设。可采用以下3种模式:1.由政府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前期建设用地、用电规划,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企事业单位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合作期限、经营形式、收费标准等,由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建设和后期维护运营;2.由政府部门出资采购设施设备和组织建设,由运营企业负责后期维护运营,政府部门获取经营收益并支付运营企业维护运营费用;3.由政府部门组织国有物业企业,在兜底管理老旧小区的同时,一并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建设及后期维护运营。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模式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不断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四、充电设施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集中停放充电区域要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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